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作業費 第13條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