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檢驗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之方式查核檢驗機構,並予輔導;檢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