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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檢驗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之方式查核檢驗機構,並予輔導;檢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一、不具備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要件。
二、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疑似檢體之檢驗方法,未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方法。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輔導。
四、於前項查核時,提供不實之資料。
五、檢驗機構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所設者,未依前條規定作成紀錄、保存或通報。
第一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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