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檢驗機構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體後,應作成紀錄,由實驗室主管或檢驗機構負責人簽名,並保存三年以上。前項紀錄,應包括檢體來源、種類、檢體接收日期、狀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日期、檢驗結果之原始數據、判定情形、判定時間、檢驗人員及檢體處理方式。檢驗機構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所設者,應於檢驗結果判定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檢驗結果通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