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4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 第一節 散劑 第4條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粒狀之藥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散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