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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物防檢疫目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3-1條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3-1條
法規: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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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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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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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粒狀之藥品。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第3條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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