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1條(共 4 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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