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 第七節 軟膏劑 第18條 軟膏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軟膏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無菌試驗:眼疾、乳房炎或子宮炎軟膏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細菌及黴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