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七節 軟膏劑 條文:第17~18條(共 2 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全文 第17條本標準所稱軟膏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添加軟膏基劑,經研合均勻所製成之半固體外用製劑,用於塗敷於動物體皮膚或粘膜。 第18條軟膏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軟膏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無菌試驗:眼疾、乳房炎或子宮炎軟膏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細菌及黴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