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 第四節 顆粒劑 第11條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下: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米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四、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