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7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7條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產品在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前、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