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25條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或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不堪使用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燬,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燬,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儲存,避免混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