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9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產品接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