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