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動物用偽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