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業者製發之服務證或識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