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