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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8條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8條
法規: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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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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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第2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使用,應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非獸醫師(佐)處方藥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3條
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目、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規定。
第4條
動物用藥品添加於飼料中供給家畜禽作為促進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及預防控制疾病之製劑,屬非處方藥品,但其品目、規格、使用對…
第5條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以依法登記之飼料廠及依飼料管理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為限。
第6條
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藥品名稱、使用量及販賣對象等記錄於…
第7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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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