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動物用藥品添加於飼料中供給家畜禽作為促進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及預防控制疾病之製劑,屬非處方藥品,但其品目、規格、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