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10條 法規: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0條 運抵臺灣供屠宰之豬隻,應逕送屠宰場於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