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19條 申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證者,應繳納工本費。工本費之收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