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18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物種範圍有變更時,於公告變更前,已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生動物者,應自公告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或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