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核第四條、第十三條之申請案,及執行第十五條之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之場所例行性查核業務時,得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