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6條 因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而扣押或宣告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經完成鑑定出具物種類別及拍照存證後,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官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移由主管機關予以釋放或為其他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