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3-3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第3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同意買賣之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得買賣。原同意買賣文件併同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