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獸醫師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出具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者,以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及魚類為限。前項死亡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死亡野生動物之物種(中名及學名)。二、死亡時間。三、外觀症狀。四、死亡原因。解剖書除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外,並應記載剖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