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13條 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並於公告後將其圖說交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前項公告內容應包含範圍圖、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