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40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