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4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14條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