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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
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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