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