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
- 第4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
- 第5條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
- 第6條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
- 第7條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下列區域得…
- 第8條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觀之保存。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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