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在地組織及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