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