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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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