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18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18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