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17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17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