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4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並應保存清晰完整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