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6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獎懲 第36條 前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