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5-1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獎懲 第35-1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