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0-1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非農業使用 第30-1條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