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3條 法規: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救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