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經許可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動工:
一、涉及變更圳路者,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並設定不動產役權或地上權登記予主管機關使用。
二、前款所需土地,其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且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向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使用地類別;屬都市土地且不符合都市計畫法所定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應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三、繳交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工程設施、變更水路及其他衍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