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揚之:一、對農田水利業務能提供具體意見,經採行確具績效,對會員福祉、國家社會有特殊…
- 第16-1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
- 第17條會務委員會應設紀律審查小組,由會務委員互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紀律審查小組應於每次會期時選出,並以當…
- 第18條紀律審查小組開會應有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19條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交付紀律審查小組審議:一、違反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二、對…
- 第21條紀律審查小組審議會務委員之懲戒方式如下:一、責令口頭道歉。二、責令書面道歉。三、書面警告。四、停止出席會議一次或二次。紀…
- 第22條紀律審查小組對於交付審查案件,應於當日審議完畢,將審議結果,繕具報告,敘明事實、理由及決定,提當次會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執行…
- 第23條紀律審查小組成員對於關係其本身之案件應行迴避,迴避人數超過半數時,應另行推舉補足之。
- 第24條會務委員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停權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停權期間不得出席會務委員會議及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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