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6-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第16-1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裁處確定。二、觸犯刑事法律,經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宜予以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