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7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第17條 會務委員會應設紀律審查小組,由會務委員互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紀律審查小組應於每次會期時選出,並以當次會期為其任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