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10條 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