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田水利會在其事業區域內興建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其工程費包括規劃、測量、設計、施工、貸款利息及土地與地上物之補償等費用。前項工程費應以受益地區總面積均攤或依受益程度區分負擔,於工程完成一年後開始徵收。農田水利會依前二項徵收工程費,應擬訂分年徵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