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