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7條 法規: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7條 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或徵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或徵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用。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一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